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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食美味猎捕斑鸠 判处拘役赔偿八千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03 10:11  分享到:

    斑鸠在平原山地、林区经常出现,河南省濮阳农村有着“天上的斑鸠,地上的泥鳅”的说法,斑鸠成为了一些人眼里的美味,有人为了口舌之欲和牟利猎捕斑鸠。


   2020年3月11日,濮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公益诉讼一案,当庭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刘某拘役4个月,并判令其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因此案属于公益诉讼案件,为加强对村民们的法治宣传教育,法院采用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在濮阳县某乡修路施工期间,在禁猎期用夜间强光照明行猎的方法,用弹弓、钢珠猎捕斑鸠27只,经鉴定,所猎捕的斑鸠为珠颈斑鸠,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名录野生动物。


   刘某当庭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并在最后陈述中表示,今后愿做一名环境资源保护志愿者,积极宣传法律,参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在赔偿国家损失依据上,承办法官介绍说,赔偿依据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基本价值核算,斑鸠科所有种基准价值为300元/只,故判处赔偿金额为8100元。


   刑法相关条款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