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2日,盟行署办印发了《兴安盟基本草原划定调整工作方案》(兴署办发〔2022〕17号),现作以下解读说明:
一、方案框架设计
共分五大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二是基本原则;三是划定和调整范围;四是工作进度安排;五是保障措施。
二、总体要求、目标任务
一个贯彻: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一个明确:进一步明确草原生态功能;
一个维护:维护草原生态完整性;
三个聚焦:严格保护、合理规划、科学利用;
三个衔接:推动基本草原保护与土地利用、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
三个相适应:推动基本草原保护与城镇、园区、农村牧区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方案的主要依据和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和调整工作方案》。
四、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总量不减,质量不降。开展基本草原调整必须以“三调”为基础,仅可对基本草原分布区域进行调整,同时还要预留一定面积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确保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草地范围内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为落实基本草原占补平衡以及后续补划预留的区域,也应合理规划。
二是坚持草原生态功能优先,维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多样性。基本草原划定的最小单元为大于500亩且集中连片,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和草原自然公园范围内的草原需划为基本草原的,可不受最小单元限制,做到“应划尽划”。
三是坚持精准。基本草原调整地区要精准核查,将已征占用等改变用途的草原调出基本草原,将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的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以外的非草地调出基本草原,实现精准落图。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草地范围以外确需划为基本草原的,应划入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
五、划定和调整范围
有五个方面需注意:
一是凡涉及草原资源的旗县市均需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调整工作,由各旗县市负责组织实施;
二是盟农垦事业发展中心各农牧马场和内蒙古森工集团阿尔山森工公司、五岔沟林业局、白狼林业局施业区范围内基本草原划定和调整工作,由旗县市根据行政区划组织开展,各业务管理单位协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行政界线、主要道路河流等行政界线直接采用国土“三调”界线;
三是不符合基本草原划定条件和要求的地区,可不划定基本草原;
四是开展基本草原划定的地区,要以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的草地面积为底数,结合当前草原资源利用实际,将符合条件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
五是已划定基本草原的地区,均需开展调整完善工作,并以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草地范围内的基本草原为底数,结合区域发展实际适度调整,科学合理地预留出“十四五”期间重大项目用地。
六、工作进度安排
基本草原划定和调整工作基本流程为:准备工作、外业调查与核实确认、内业工作、整理工作、建立基本草原数据库、编写报告、成果资料归档、成果检查验收。
(一)准备工作:主要是进行卫星遥感、国土三调、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基本草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草原自然公园、草原征占用等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资料收集。
(二)内业工作:主要进行上述数据资料的叠加分析工作,制作形成以嘎查村为单位的工作底图,并结合划定调整要求,形成基本草原划定和调整预判图。
(三)外业调查与核实确认:主要进行三个方面核查:一是重点核实调出调入基本草原区域内的苏木乡镇、嘎查村界限;二是重点核实调出调入基本草原的类型和界限;三是对基本草原上非草原图斑进行核实,如林地、水域、居民区、道路、工业园区及建设项目等。
(四)整理工作、建立基本草原数据库:对相关表格进行整理汇总,建立矢量化数据库。(附件4—9)
(五)编写报告:分三个方面:一是工作报告;二是外业核查报告;三是技术报告。
(六)成果资料分类归档:特别要注意的是,本次基本草原划定和调整使用的地理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及影像属于“秘密”等级,各单位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七)成果检查验收:以旗县级自验、盟市级初验、自治区级验收分级开展,旗县级自验,需要对旗县级全部调整图斑进行自验;盟市级初验,需要对本盟市每个旗县进行初验,随机抽取每个旗县调整图斑总数的1—3%;自治区级验收,需要对每个盟市随机抽取30%的旗县,抽查旗县调整图斑总数的1—3%。
进度安排,2022年8月31日前,各旗县市完成基本草原划定调整工作,并开展自查自验;2022年9月30日前,盟林草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完成数据成果汇总和盟级验收工作,并向自治区提出验收申请。
七、保障措施
对组织领导、工作推进、提升工作质量作了具体安排。
为提升工作质量,有条件的地区要组建专业技术队伍,不具备技术力量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完成基本草原划定调整工作,并由旗县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工作质量。基本草原划定和调整技术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和调整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对于基本草原划定调整有关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