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盟林草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7-07 16:56 分享到: |
一、事项名称
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
二、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2.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附件2第19项 项目名称: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机关: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调整为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适用范围
在国有林区开发、建设森林旅游项目,不改变林地性质,不得造成森林资源和森林景观的破坏,不与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冲突,不给当地社会造成矛盾,不可无偿使用国有森林资源。
四、申请材料
1.开发森林旅游项目的申请报告(原件2份);
2.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2份);
3.开发森林旅游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
4.林权证明(复印件2份)
5.林地承包、租赁、转让协议书(复印件2份)。
五、承诺方式
申请人自愿签署《承诺书》。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1.申请人一次性提交所有材料且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人已提交本告知书第五条第1项和第3项,且承诺在6个月内补充提交其余申请材料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不实承诺后果
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视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许可。
八、监管措施
申请人在国有林区开发、建设森林旅游项目前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以及信用监督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