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林草长制工作 正文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01 16:28  分享到: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办法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林长制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试行)》同步印发。

 

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林长制督查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森林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林长制督查考核(以下简称“督查考核”),旨在通过科学全面评价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状况,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加强督办,推动各省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构建党委领导、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督查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四条  督查考核应当坚持统筹规范、计划管理,减轻基层负担;坚持实事求是、量化考核,体现客观公正;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坚持目标导向、督考结合,强化结果运用。

第五条  督查考核主要内容:

(一)保护发展目标。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湿地保护率等5项约束性指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国土绿化、资源保护管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林长制实施运行和突出工作成效等7项内容。

第六条  督查考核方式:

(一)规划期考核。每5年开展一次,时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规划期相对应。规划期末利用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等成果,结合年度督查考核,对照各省目标实施。

(二)年度督查考核。每年开展一次。根据7 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通过监测、督查,结合日常监管实施。

第七条  督查考核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实施,明确督查考核方式、时间、范围、任务及有关要求等。每年按程序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后实施,执行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  督查考核采取各省自查与国家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各省对照督查考核内容进行全面自查,按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有关数据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托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成果和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对各省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地督查。

第九条  督查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初上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并报送中共中央组织部,将其纳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向各省反馈督查考核结果,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各派出机构,及时督办督查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推动重点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公案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林长制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试  行)

 

为做好林长制督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目标任务、统一组织考核、统一结果运用的原则,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客观真实反映各地工作实际,科学公正评价各地工作成效,及时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送督查考核结果。

二、工作任务

开展对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主要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的规划期考核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年度督查考核。

(一)规划期考核。内容包含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湿地保护率等5项约束性指标。各省主要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相对应,规划期末利用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等成果,结合年度督查考核,对照各省目标进行评定。各省主要发展目标值见附表1。

(二)年度督查考核。内容包含国土绿化、资源保护管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林长制实施运行等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对发生涉林草重大案件、重大火灾、重大有害生物灾害,考核中予以扣分;对省级重大林草措施在全国或者系统范围内产生影响,强化执法监督,夯实基层基础,受到表彰奖励的,经国家林草局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考核中予以加分。年度督查考核每年开展一次,通过监测、督查等结果,结合日常监管,对各省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分方法见附表2。

三、工作安排

国家林草局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林长办”)会同相关司局、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具体实施。

(一)制定计划。1月15日前,国家林草局各相关单位,提报督查开展时间、事项、范围和考核目标、指标等内容,国家林草局林长办汇总制定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经国家林草局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实施。年中、年末及时报送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开展督查。国家林草局派出工作组,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督查考核时间,对日常监管、上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开展现地督查和销号管理。督查工作完成后,工作组形成分省报告,及时报送国家林草局林长办。

(三)审核资料。各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全面总结本年度督查考核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并于12月5日前将有关数据资料报送国家林草局林长办。国家林草局各相关司局单位对各省报送资料进行内业审查,对资料不完整、存在疑问的,及时与各省沟通补报,视情开展现地核实。

(四)量化评价。12月20日前,国家林草局各相关司局单位,根据各省报送数据资料审核情况和督查指导情况,采用百分制方法对各省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评分。年底前,国家林草局林长办完成汇总。

(五)报送结果。督查考核年度结果经国家林草局林长制领导小组、国家林草局党组审定后,按程序上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时报送中共中央组织部,并向各省反馈,以适当方式通报。

四、相关要求

国家林草局各相关司局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年度督查考核计划,严控时点和内容;要合理组织分工、规范工作流程、严明纪律要求;要防止重复督查和多头考核,采取明查暗访与“四不两直”相结合的方式;要注重过程监管,不得以林长制督查考核替代日常监管。各省要做好督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资料报送工作,对报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国家林草局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