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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林草长会议制度
来源:兴安盟林草长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22 11:17  分享到:

为全面贯彻落实兴安盟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 的《关于全面推行林草长制实施方案》精神,扎实推进林草长制各项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盟级林草长会议

(一)盟级林草长会议由盟总林草长或总林草长委托 的副总林草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盟级总林草长、副总 林草长、盟林草长制成员单位负责人、盟林草长制办公室主任等。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其他参会人员。

(二)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

2.研究制定全盟推行林草长制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项。

3.协调解决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制定推行林草长制工作计划、方案和年度主要工作;统筹安排部署全盟林草保护与发展工作。

5.其它需要盟级林草长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会议议题由盟林草长制办公室提出建议,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盟级林草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具体会务工作由盟林草长制办公室负责。

(四)会议研究议定事项由盟林草长制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纪要,按程序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后

印发各参会单位,并由盟林草长办公室存档。

二、 盟级林草长制办公室主任会议

(一)由盟林草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

持。

(二)参加人员为盟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盟林 长制成员单位联络员和旗县市林草长制办公室主任等。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参会。

(三)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盟级林草长会议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及盟级总林草长、副总林草长的指示批示。

2、 协调解决盟林草长制成员单位推进工作有关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履职尽责。

3、 具体研究推进各地各部门林草长制工作,研究林草长制考核等有关事项。

4、 需要研究确定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由盟林草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