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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林草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22 11:19  分享到:

为全面贯彻落实兴安盟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 的《关于全面推行林草长制实施方案》精神,规范林草长制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1.上级发布的涉及林草长制工作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

2. 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盟林草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 况、国土绿化情况、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荒漠化 和沙化土地防治情况、林草产业发展情况、林草领域改革情况等。

3.全盟林草长制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等。

4.全盟林草长制组织体系构建、责任区域划分等情况。

5.全盟林草湿沙资源概况、保护发展目标及与林草长 制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动态及成效、典型经验和做法等情况。

6.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二、 公开方式

按照依法公开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1、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2、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召开新闻发布会。

4、政府、部门和行业有关的工作简报、通报。

5、利用公告、通告、公示牌。

6、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 公开程序

按照“谁公开、谁把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后方可公开。盟林草长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盟林草长制信息公开工作。

四、 公开时限

应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 内对外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依规定对外公开。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