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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林草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来源:兴安盟林草长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22 11:23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林长制督查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全盟林草长制工作的督查指导,压实责任,推进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2、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 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 意见》及兴安盟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林草长制实施方案》情况。

3、贯彻落实盟级林草长会议、林草长制办公室会议精 神和盟级总林草长、副总林草长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4、林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指标完成情况。

5、林草长制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二、 督查主体及对象

1、盟级总林草长、副总林草长督查。由盟级总林草长、副总林草长牵头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主要对旗县市级林长和盟级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盟林草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2、盟林草长制办公室督查。由盟林草长制办公室主任 或指定相关负责同志对全盟林长制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盟林草长制成员单位督查。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 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下级对应部门推行林草长制及落实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三、督查方式

1、 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通过听取工作汇 报、 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

2、 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主要采取 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形式开展,也可通过组织互查或引入第三方督查的方式开展。

四、督查程序

1、 制定方案。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制定查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向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采取暗访 方式的除外),告知督查事项、时间及要求等。在盟林草长 制办公室统筹下,采取实地核查、  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形式开展工作。

3、形成报告。督查结束后,承办单位或实地督查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盟林草长制办公室提交督查报告。

4、结果反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督查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或实地督查人员向督查对象下达督查建议书。

5、整改落实。督查对象按照督查建议书要求,  制定整 改方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盟林草长制办公室报送整改 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或实行警示约谈。

6、建立台账。督查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将督查事项原 件、 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报告、督查建议书等资料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五、结果运用

盟林草长制办公室及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督查结果纳入林草长制年度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