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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林草长巡查工作制度
来源:兴安盟林草长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22 11:25  分享到: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林草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 湿地资源责任,确保林草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盟委办公 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林草长,包括盟级总林草长、副总 林草长,以及旗县市、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林草长、副林草长。

第三条林草长巡查,是通过现地巡访、查看、调研等 方式,对责任区域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进行 督促、检查、  指导,发现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意见。

第四条盟、旗县市两级林草长制办公室负责做好同级 林草长巡查工作的服务保障。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林草长巡查相关工作由旗县市级林草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第五条林草长巡查采取集中巡查和日常巡查两种方 式。集中巡查应根据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重点期工作 需要,由盟级总草林长签发总林草长令,旗县市林草长签发 林草长令,集中统一开展责任区域巡查工作;日常巡查可根据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由各级林草长不定期开展。

第六条各级林草长制办公室应建立同级林草长责任区 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林草长提供《林草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清单》(以下简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单》(以下简称《提示单》)。

《资源清单》:是指责任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现  状及其变化情况。首次《资源清单》内容为责任区域森林草 原湿地资源基本情况,包括森林面积和蓄积、森林覆盖率、 天然林和人工林面积、国家和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面 积,草原面积及植被盖度、草原生态效益补偿面积和生态保护补奖面积,湿地面积及湿地保护率,可治理沙化土地面积及治理率,各类自然保护地面积,古树名木情况等。  相关数据为最新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调查数据或年度更新 档案数据。《资源清单》内容除列明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基本情况之外,还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沙漠生态建设、经营培育、保护修复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荒漠化沙化土地变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清理整治情况等。

《提示单》:根据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 展专项工作需要,针对重点时段重点任务,提醒告知相关林 草长及时开展巡查工作,督促指导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协调

解决相关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盟级总林草长2 次,旗县市级林草长每半年不少于2次,苏木乡镇级林草长每季度不少于2次,嘎查村级林草长每月不少于2次。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责任区域,相应林草长应加大巡查频次。

第八条林草长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 党委、政府及盟委、行署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2、责任区域内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3、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督查巡查发现问题整 改和主要媒体曝光的重大涉森林草原湿地沙漠事项整改情况。

4、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地、古 树名木等保护管理情况,森林草原防火和林草有害生物防控情况,涉林涉草和野生动植物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5、 造林种草绿化、沙化土地治理、湿地修复治理、森  林草原沙漠产业发展、林草领域改革等情况,退化林分修复、退化草原修复、森林抚育等林草质量提升情况。

6、林草长制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落实情况。

7、其它涉及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的情况。

第九条林草长巡查前,同级林草长制办公室要制定巡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巡查依据、巡查目的、巡查时间、巡查地点、巡查内容、巡查方法、人员组成、巡查记录等。

第十条林长巡查结束后,林长制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巡 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林长制办公室应 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整改,实行销号管理,涉及相关部门的 问题应及时将问题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向相应林草长报告处理结果或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下一级林草长制工作时,应将林草 长巡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重点考核巡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等,并通报考核评价结

果。

第十二条加强对下级林草长巡查工作履职尽责情况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查、  或未按规定及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相关问题, 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三条各级林草长制办公室应积极总结和大力宣传林草长履职尽责的典型经验、有效举措及取得成效。

第十四条各旗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林草长巡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方案或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