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18 09:49 分享到: |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反映因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反映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地和草原发生的纠纷。
(4)反映因确认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反映因侵害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纠纷。
2.法定办理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草原法》《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二)行政许可
1.具体投诉请求:
(1)申请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及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林地临时占用的问题。
(2)申请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的问题。
(3)申请调入、调出自治区或者跨盟市调运林木种苗的检验合格证发放的问题。
(4)申请对从自治区外或对自治区内盟市间引进林木品种的许可的问题。
(5)申请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的问题。
(6)申请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初审的问题。
(7)申请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初审的问题。
(8)申请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审批的问题。
(9)申请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的问题。
(10)申请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的问题。
(11)申请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的问题。
(12)申请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许可。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草原法》《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
(三)行政给付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退耕还林工程种苗造林补助、退耕补助、完善政策补助的问题。
(2)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的问题。
(3)反映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的问题。
(4)反映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
(5)反映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的问题。
(6)反映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问题。
(7)反映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给付。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
(四)行政复议、诉讼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问题。
(2)反映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问题。
(3)反映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问题。
(4)反映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复议、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五)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人事争议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国家监察
1.具体投诉请求:
(1)检举林业和草原行政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发放林业和草原许可文件、证件等问题。
(2)检举林业和草原行政人员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国家监察。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行政许可法》《监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行政处罚
1.具体投诉请求:
(1)检举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问题。
(2)检举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问题。
(3)检举假冒授权品种的问题。
(4)反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问题。
(5)检举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问题。
(6)检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7)检举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问题。
(8)反映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9)检举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问题。
(10)反映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问题。
(11)检举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问题。
(12)检举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问题。
(13)检举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问题。
(14)反映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问题。
(15)反映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涂改标签的问题。
(16)反映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17)反映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问题。
(18)检举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问题。
(19)检举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问题。
(20)反映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问题。
(21)检举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问题。
(22)检举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问题。
(23)检举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问题。
(24)反映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问题。
(25)检举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问题。
(26)检举违反《种子法》审定林木品种相关行为的问题。
(27)检举违反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单位/个人的问题。
(28)检举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问题。
(29)检举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问题。
(30)检举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规定的野生动物的问题。
(31)检举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问题。
(32)检举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问题。
(33)检举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问题。
(34)反映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问题。
(35)反映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问题。
(36)检举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问题。
(37)反映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问题。
(38)检举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问题。
(39)反映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问题。
(40)反映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问题。
(41)反映破坏珍稀林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问题。
(42)检举在采取封禁措施的珍稀林木分布区域放牧、砍柴及采集、挖掘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或者违反禁采期规定,致使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受到毁坏的问题。
(43)检举珍稀林木保护和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管护职责,造成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毁坏的处罚。
(44)反映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古树的问题。
(45)检举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的问题。
(46)反映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下野生植物和药材的问题。
(47)反映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问题。
(48)反映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问题。
(49)反映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问题。
(50)检举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问题。
(51)检举出售、收购、加工珍稀林木的问题。
(52)检举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问题。
(53)检举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问题。
(54)检举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问题。
(55)检举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问题。
(56)反映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的问题。
(57)检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问题。
(58)反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问题。
(59)检举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问题。
(60)检举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问题。
(61)反映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问题。
(62)检举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问题。
(63)检举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问题。
(64)反映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问题。
(65)检举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问题。
(66)检举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破坏植被的问题。
(67)反映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为的问题。
(68)检举不按治理方案治沙、验收不合格不按要求继续治沙的问题。
(69) 检举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的问题。
(70)检举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问题。
(71) 检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问题。
(72)检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或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问题。
(73)检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问题。
(74)反映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问题。
(75)反映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问题。
(76) 检举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问题。
(77)检举在恢复保护区内砍挖林木及其他植物和开垦等活动的问题。
(78)反映在沙化土地封禁期或者休牧期内放牧的问题。
(79)反映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问题。
(80)检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问题。
(81)反映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问题。
(82)反映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问题。
(83)反映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问题。
(84)反映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问题。
(85)反映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问题。
(86)反映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问题。
(87)反映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行为的问题。
(88)法院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问题。
(89)反映森林病虫害防治不力的问题。
(90)检举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问题。
(91)反映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问题。
(92)反映从事影视拍摄、营业性演出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的问题。
(93)检举在森林公园新建、改建坟墓的问题。
(94)反映森林公园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水域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问题。
(95)反映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采挖花草、树根、乱扔垃圾、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和游览服务警示标志或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问题。
(96)检举违反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问题。
(97)检举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问题。
(98)检举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问题。
(99)检举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问题。
(100)反映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问题。
(101)反映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问题。
(102)反映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问题。
(103)反映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问题。
(104)反映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问题。
(105)反映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问题。
(106)反映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问题。
(107)反映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问题。
(108)反映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问题。
(109)反映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问题。
(110)反映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问题。
(111)反映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问题。
(112)反映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问题。
(113)反映在野外施工作业,未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标志的问题。
(114)反映在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问题。
(115)检举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行为的问题。
(116)反映未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问题。
(117)反映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机动车辆的问题。
(118)反映在草原上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问题。
(119)反映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活动的问题。
(120)反映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爆破、勘察、施工、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的问题。
(121)反映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问题。
(122)检举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问题。
(123)检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问题。
(124)检举非法开垦草原或基本草原的问题。
(125)反映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问题。
(126)检举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问题。
(127)反映在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或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的问题。
(128)检举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问题。
(129)检举违法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行为的问题。
(130)检举破坏基本草原行为的问题。
(131)检举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132)检举草原围栏建设阻断道路致使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问题。
(133)反映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海关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产品质量法》《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防沙治沙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等。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方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林业和草原信息公开范围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