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告 知 承 诺 书
〔 年〕第 号
申请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联系电话:
市场主体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移动电话:
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一、审批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3.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审批管辖范围
兴安盟境内。
三、审批事项法定条件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许可条件为: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杆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第十一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四、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和章程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6)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7)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8)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9)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木品种等相关材料。
(10)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11)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12)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五、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情况(此项内容由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1.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市场主体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下列材料,由申请审批事项市场主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落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
六、市场主体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承诺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向 (审批机关名称)作出承诺。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后,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逾期不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60日内对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八、诚信管理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两次以上未按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被审批机关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承 诺 书
(申请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名称)现就申请的 (审批事项名称)作出如下承诺: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市场主体盖章或者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