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
告 知 承 诺 书
〔 年〕第 号
申请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联系电话:
市场主体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移动电话:
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一、审批事项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附件2第19项,下放至盟市,项目名称: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
二、审批管辖范围
兴安盟境内国有林区。
三、审批事项法定条件
在国有林区开发、建设森林旅游项目,不改变林地性质,不得造成森林资源和森林景观的破坏,不与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冲突,不给当地社会造成矛盾,不可无偿使用国有森林资源。
四、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1)开发森林旅游项目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旗县市发改委立项报告(复印件1份)
(3)旗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
(4)开发森林旅游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5)旗县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意见(复印件1份)。
五、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情况(此项内容由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1.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市场主体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下列材料,由申请审批事项市场主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落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
六、市场主体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承诺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向 (审批机关名称)作出承诺。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后,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逾期不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60日内对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八、诚信管理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两次以上未按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被审批机关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
承 诺 书
(申请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名称)现就申请的 (审批事项名称)作出如下承诺: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市场主体盖章或者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