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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林草长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的通告

来源:盟林草局林草长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4-0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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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草原资源管护,促进草原休养生息,持续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要求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禁牧区草原实施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举措;草畜平衡区草原需依据核定的适宜载畜量,科学合理放牧,严禁超载过牧,并严格落实休牧制度,休牧期内禁止放牧。

二、实施范围和期限

(一)草原禁牧区范围。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突泉县、科右中旗全域,以及扎赉特旗、科右前旗行政区域内除草畜平衡区外的草原,实行全年禁牧。

(二)草原草畜平衡区范围。扎赉特旗宝力根花苏木、胡尔勒镇、阿拉达尔吐苏木(乌兰毛都嘎查除外)、巴达尔胡镇、巴彦乌兰苏木、阿尔本格勒镇、种畜繁育中心(塔西嘎查除外)、索伦牧场(行政区内)、音德尔镇(阿拉坦花、巴彦扎拉嘎、其格吐、玛尔吐、白音花、查干、鲜光、全吉、兴华、前进、新立、红旗、茂力格尔嘎查),科右前旗乌兰毛都苏木、桃合木苏木、满族屯满族乡和绿水种畜繁育中心。草畜平衡区要严格执行休牧制度,严禁超载放牧,具体载畜量标准、休牧时间以旗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布为准。

三、责任义务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各国营农牧场、国有林场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加强与施业区行政范围政府的沟通,依照属地旗县市相关政策,积极配合做好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旗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四、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违法放牧行为查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第三十五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二)草原补奖资金管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流转草场的补奖资金应由原承包人领取。未到苏木乡镇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备案的已流转草场,一经发现停发当年补奖资金;备案后经查明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责任并实现草畜平衡和禁牧要求的,可恢复发放。如发现有违规放牧和超载问题的,取消当年享受草原补奖政策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政策宣传力度,借助新闻媒体、悬挂条幅、微信平台、入户宣讲等多种方式,强化宣传引导,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

强化执法巡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本地区综合执法部门,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加强对草原禁牧休牧制度、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巡查禁牧区、休牧期牲畜放牧情况,适时核查草畜平衡区放牧牲畜数量,及时制止、依法查处违法放牧行为。

(三)加强饲草储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摸底调查,详细掌握农牧民饲养牲畜存出栏情况、饲草料储备及缺口情况,做好饲草料应急储备工作。广大农牧户、养殖户根据自身养殖规模,合理规划青贮、优质牧草种植面积,加强饲草储备,留足存粮、储足饲草。

(四)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并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以及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行为。

特此通告

附件: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投诉举报电话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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