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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安盟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矿山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盟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06-1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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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局、林草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兴安盟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通知》(兴市监办字〔2025〕129号),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兴安盟林草局联合制定《兴安盟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矿山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联系人:王晓婷,电话:15248241592。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石轶,电话:15764822220。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联系人:綦维涛,电话:18648230980。

  兴安盟林草局联系人:刘洋,电话:15048251160。

  附件:

  1.兴安盟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矿山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2.兴安盟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附件1

  兴安盟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矿山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兴安盟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兴市监办字〔2025〕129号),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兴安盟林草局决定联合开展兴安盟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矿山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

  一、任务名称

  本次任务名称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为:兴安盟2025年矿山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兴安盟自然资源局抽查事项:对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的监督检查;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二)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事项:登记事项检查。

  (三)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抽查事项: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兴安盟林草局抽查事项: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草原的行政检查。

  二、抽查检查比例

  抽查范围:通过自治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信用风险分类模块推送企业信用分类等级名单中抽取。

  抽查比例:按照协同监管平台信用风险类别,A类企业不低于0.5%比例抽取;B类企业不低于1%比例抽取;C类企业不低于5%比例抽取;D类企业不低于10%比例抽取。为避免重复执法,盟本级已经确定抽查的企业,原则上各旗县市本年度不再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三、职责分工

  (一)录入年度计划任务。本次抽查由兴安盟自然资源局牵头,配合部门加强协作,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任务,牵头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录入“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和任务。

  (二)建立“两库”。按照“监管对象相同、职责相近”原则,各部门协同一致,建立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按照随机原则,建立执法人员库(子库),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联合检查。

  (三)随机抽取。按照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在任务抽取中点击信用分类抽取设置模块,将多个信用风险分类子库导入并分别设置抽取比例,提高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占比。

  (四)检查结果录入和公示。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检查部门在完成检查任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录入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监管平台的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阶段

  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自2025年6月9日至10月20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随机抽取阶段(5月9日至7月10日)

  由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发起,联合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林草局联合制定抽查计划,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二)实地检查阶段(7月11日至9月30日)

  由兴安盟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确定检查日程,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各部门对同一被检查机构要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运动式”执法和对被查机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除根据掌握的问题线索需要实施突击检查外,实地核查原则上应提前与机构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准备的检查材料,并要求机构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检查。实地核查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随机抽查检查表”,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由机构盖章,提高抽查效率。

  (三)结果公示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各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

  (二)对于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检查主体部门职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四)各部门承担起主体责任,依照各部门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开展抽查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工作任务要求完成联合检查工作。要发挥各自监管职责优势,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相互通报检查结果。

  

附件2:

兴安盟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联合抽查计划名称

联合抽查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发起部门

联合

部门

检查方式

抽取时间

抽查比例或数量

检查时间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重点

备注

发起部门

抽查事项

联合部门抽查事项

1

兴安盟市场监管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矿山领域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兴安盟2025年矿山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检查

国家级绿色矿山和自治区级绿色矿山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林草局

实地核查

6-7月

按照实际工作风险比例抽取

7-12月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对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的监督检查;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兴安盟林草局: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草原的行政检查。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事项检查。

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中的先决条件和约束性指标要求。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履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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