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兴林草函〔2023〕453号、兴林草函〔2024〕442号文件的通知
各旗县市林业和草原局,五岔沟、白狼林业局:
《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兴安盟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兴林草函〔2023〕453号)和《关于印发〈兴安盟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兴林草函〔2024〕442号)文件中有关内容与自治区现行政策文件不相适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将上述文件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18日



打印